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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企业裁员10%以上需向行政部门报告

发布时间:2009-09-22 审核单位:云浮远教 点击数: 字体:[] []

    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住院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出院为止,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有关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记者昨天获悉,为维护产业转移、劳动力转移以及“退二进三”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双转移”和“退二进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企业应当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有关费用保障落实后,再行办理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以及“退二进三”手续。

裁减20人以上需报告

意见明确,相关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国有企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交由其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向熟悉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咨询,并由企业经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

企业职工安置需裁减人员的,如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将裁员方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应当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保障落实后,再行办理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以及“退二进三”手续。

两种情况不得解除合同

意见还强调,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

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住院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出院为止,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有关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记者 马汉青 报道)

本文来源:新华网 发布者: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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