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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4 审核单位:云浮远教 点击数: 字体:[] []

 云办发〔201112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和上级驻云浮各单位党组(党委):

《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代表询问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

2011524

 

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

代表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保障代表权利,发扬党内民主,规范代表提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就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向大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署真实姓名,并确定领衔代表。

第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全市科学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我市建设全省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循环经济和人居环境建设示范市、广东富庶文明大西关而建言献策。

(二)突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这个重点,紧贴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际,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出谋划策。

(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注意听取选举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反映党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四)一事一案,有明确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写明提案的必要性,案据应写明提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方案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建议。

(五)使用统一格式的《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市党代表联络工作信息系统在网上提交。

第五条  大会召开期间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选由市委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党联办)负责提案的交办工作。

从决定召开大会之日起到提案审查委员会成立前,代表拟向大会提出的提案,由市党联办负责收集并转交提案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

(四)与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无关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六)超出大会职权范围的。

第七条  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

大会主席团通过的提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不予立案、大会主席团审议未通过或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提案,由市党联办进行登记、存档,并及时向领衔代表说明情况,有的可作为提议办理或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九条  在提交大会表决前,包括领衔代表在内的半数以上提案代表联名提出,可以要求撤回提案。代表撤回提案,应填写《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撤案表》,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同意,由市党联办及时通知领衔代表。提案撤回后,办理程序即行终止。

第十条  经大会表决通过的提案,由市党联办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承办单位,必要时可以提出督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分工办理意见报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审批后,以市委办公室名义交有关单位办理,并抄送提案领衔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提案,于三个月内将办理计划和措施书面答复领衔代表,并原则上在下一次大会召开前办理完毕;提案办结前,应每年将办理进展情况书面向领衔代表通报;提案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领衔代表。书面答复统一使用《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答复书》的格式,同时抄送市党联办。

主办单位要牵头做好承办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督办单位接到提案督办件后,要及时制定督办工作方案,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代表可以通过市党联办向承办单位、督办单位了解提案的办理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应注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可以邀请提案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市党联办要加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综合汇总,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对提出优秀提案的代表、办理提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提案的办理不重视、不落实、互相推诿、草率应付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

2.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撤案表

3.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答复书

 

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

代表提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保障代表权利,发扬党内民主,规范代表提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议,是指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就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市委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议以代表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署真实姓名,联名提出的应确定领衔代表。

第四条  提议的基本要求:

(一)突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这个重点,围绕市党代表大会报告中涉及的事项以及市委决定或决议的制定、落实情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注意听取选举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反映党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三)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有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四)使用统一格式的《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表》,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市党代表联络工作信息系统在网上提交。

第五条  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党联办)负责提议的受理和交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

(四)与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无关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六)超出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的。

对不予受理的提议,市党联办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提议代表说明情况。

第七条  市党联办受理提议后,提出承办单位,经报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同意,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市党代表联络工作信息系统,分别向提议代表(联名提议的为领衔代表)和承办单位发出《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受理通知书》、《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办理通知书》。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提议按以下情况认真办理: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要明确答复代表(联名提议的答复领衔代表);

(二)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要先将有关情况答复代表(联名提议的答复领衔代表);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联名提议的答复领衔代表);

(三)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要将规划的有关情况答复代表(联名提议的答复领衔代表);

(四)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建议作为参考的,要在答复时作出说明。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在提议接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按照《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答复书》的格式书面答复代表(联名提议的答复领衔代表),并抄送市党联办。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提议,应在期限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前向市党联办说明情况,经征求提议代表(联名提议的征求领衔代表)意见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主办单位要牵头做好承办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条  提议办理过程中,提议代表可以通过市党联办向承办单位了解提议办理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应注意听取提议代表的意见,可以邀请提议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提议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市党联办要加强对提议办理情况的综合汇总,每年将办理情况报市委,并以适当形式向代表通报。对提出优秀提议的代表、办理提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提议的办理不重视、不落实、互相推诿、草率应付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表

 2.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受理通知书

3.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办理通知书

4.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答复书

 

 

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

代表询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保障代表权利,发扬党内民主,规范代表询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询问,是指代表就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全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对市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和批准成立的党委(党组)提出问题,要求受询问单位作出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  询问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内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全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全市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党员和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代表提案、提议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  询问使用统一格式的《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表》,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市党代表联络工作信息系统在网上提交。联名询问的应确定领衔代表。

询问应一事一询,涉及多个事项或单位的,应分别提出询问。

第五条  询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

(三)与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无关的。

第六条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受理代表的询问。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党联办)受理代表的询问。

第七条  经审查受理的询问,由受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市党代表联络工作信息系统,分别向询问人(联名询问的为领衔代表)、受询问单位发出《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受理通知书》、《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办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以适当形式告知询问人。

第八条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受理的询问,大会主席团可视情况决定采取口头答复的形式,安排受询问单位负责人当面听取询问人的意见,回答询问,并做好记录,事后将答复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市党联办备案。

第九条  受询问单位作书面答复的,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答复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党联办提出延期答复申请。延长答复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受询问单位按照《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办理情况答复书》的格式作出书面答复,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存在询问所涉及问题的,说明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及落实整改措施的期限;

(二)对不存在询问所涉及问题的,作出解释;

(三)受询问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署名;

(四)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复一式两份,一份送询问人(联名询问的送领衔代表),一份抄送市党联办。

第十一条  多名代表就同一问题分别提出询问的,由市党联办登记备案,并通知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将书面答复分别送各询问人。

第十二条  询问人对受询问单位所作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大会召开期间不受此时间限制),就同一问题向原受询问单位提出质询。

第十三条  对询问中发现的问题,市委视情况予以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受询问单位拒不办理、拖延办理、草率应付、不如实答复询问事项或对询问人打击报复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对受询问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代表应依法依规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对不按规定开展询问、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表

2.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受理通知书

3.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办理通知书

4.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办理情况答复书

 

 

 

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

代表质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保障代表权利,发扬党内民主,规范代表质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询,是指代表对询问答复不满意,要求受质询单位重点对相关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查找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

第四条  质询使用统一格式的《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质询表》,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市党代表联络工作信息系统在网上提交。联名质询的应确定领衔代表。

第五条  代表提出质询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

(二)闭会期间在收到询问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大会召开期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三)针对原询问单位提出;

(四)针对原询问的同一问题提出;

(五)有对原受询问单位所作答复不满意的理由;

(六)质询应一事一询,涉及多个事项或单位的,应分别提出质询。

不符合以上要件的质询不予受理,以适当形式告知质询人。

第六条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受理代表的质询。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党联办)受理代表的质询。

第七条  经审查受理的质询,由受理机构(闭会期间需报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市党代表联络工作信息系统,分别向质询人(联名质询的为领衔代表)、受质询单位发出《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质询受理通知书》、《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质询办理通知书》。

第八条  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前,由包括领衔代表在内的半数以上质询人联名提出,可以要求撤回质询。代表撤回质询,应填写《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撤回质询表》,并经大会主席团或市党联办同意,由市党联办及时通知质询人(联名质询的通知领衔代表)。质询撤回后,办理程序即行终止。

第九条  受质询单位应在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答复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党联办提出延期答复申请。延长答复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受质询单位按照《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质询办理情况答复书》的格式作出书面答复,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质询人不满意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二)认为代表所提质询与事实不符的,作出说明或解释;

(三)受质询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署名;

(四)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复一式两份,一份送质询人(联名质询的送领衔代表),一份抄送市党联办。

第十一条  质询人对受质询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仍不满意的(一个代表团或多名代表联名提出质询的,应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认为不满意),可以提出再作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或经市党联办报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同意,让受质询单位再作答复。对于再次作出的答复,质询人仍不满意的(一个代表团或多名代表联名提出质询的,应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认为不满意),由大会主席团或经市党联办报市委有关领导同志,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对质询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市委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视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受质询单位拒不办理、拖延办理、草率应付、不如实答复质询事项或对质询人打击报复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对受质询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代表应依法依规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对不按规定开展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质询表

2.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撤回质询表

3.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质询受理通知书

4.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质询办理通知书

5. 云浮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质询办理情况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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